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2022年9月19日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持续深化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地方教育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应在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四条 实施分类评价。根据申报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教育管理、教研人员;根据中小学学校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不同岗位、不同学校类型其评价标准有所区别。
第五条 坚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农村学校教师按定向评价的农村学校教师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职称,仅限农村学校使用,调入城市学校须依程序转评。农村学校教师参评副高级职称时,可自主选择城市学校或农村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城市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调入城市学校时无须转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各层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热爱人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坚持以德为先,职称晋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人员年度师德师风考评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有扎实学识,认真履职尽责。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深入教育教学一线,身心健康,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有仁爱之心,关爱学生。认真落实“双减”政策,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作用,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主动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一)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2.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外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不符;或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二)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城市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或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农村学校任教,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县以上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所学专业与申报的特殊专业不符;或聘任一级教师岗位工作7年以上,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可破格申报。
(三)申报正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研究生毕业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8年以上;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同时,聘任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特殊专业不符,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聘任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经历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方法,并将现代教育技术正确运用到实际教学中。
(二)育人工作。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能力,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教育,引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或大中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并胜任该项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或承担家长学校课程,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成长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家校共育成效显著。(教研人员可不作要求)。
(三)教学工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教学质量要求。
1.中小学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教学效果评价良好;幼儿园教师须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其中,城市学校教师在农村学校支教1年以上者,可优先推荐。
教研人员能够组织开展本学科(领域)教学研究工作,任现职以来,从事专职教研工作2年以上,且在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1年以上并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见附则)。
(四)素质教育。积极发展素质教育,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劳动教育等,学校评价良好。
教育管理人员积极落实“双减”政策,持续推动课程、教学改革,积极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组织社团或举办专题讲座、综合实践等活动,开设有劳动教育课程。
教研人员能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特点,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结合实际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创新,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教研工作。教师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育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并在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获得好评;或参与过1项校本教科研项目,经学校组织鉴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教研人员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主持完成上级教科研课题或指导过至少2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科研项目,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第九条 讲课答辩符合要求,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教师
1.城市学校教师讲授过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或市三等奖以上等次)。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
2.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获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获县级以上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本人获县级以上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2)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农村学校教师获县二等奖以上。
(3)承担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辅导教学(3年以上),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县一等奖以上。幼儿园教师获幼儿园专业能力三项比赛市二等奖以上,特殊学校教师获特教园丁奖、手语盲文竞赛市二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获县二等奖以上。
(4)受到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市1次或县2次。
农村学校教师受到县级以上相关表彰。
3.在发展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或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4)城市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
连续在乡村小规模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小规模学校任教的一线教师,讲课答辩合格者,在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方面可不作硬性要求。
(二)教研人员
1.省教研人员讲授过省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其他教研人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
2.每学年在本级以上区域开设教学专题讲座或组织本学科专题研修活动等2次,本区域学科教学和教研质量稳步提升。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省教研人员参与完成(限前3名)本学科(领域)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市县教研人员参与完成(限前3名)本学科(领域)市级教科研课题1项;乡教研人员参与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1项。
4.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省教研人员2篇,市县教研人员1篇。乡教研人员可不作要求。
5.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市1次或县2次;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乡教研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获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第十条 破格申报人员,除符合一级教师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
(二)讲课答辩成绩获良好以上等次且居同类人员前15%。
(三)讲授过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以上)。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经历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育人工作。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开展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政教育,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1.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大中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肯定。
教育管理人员从教以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校长3年以上,治校理念先进,办学效果显著,单位持续发展良好,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教研人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专职从事教研工作2年以上。
2.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讲座,家校共育效果良好。教师每学年至少讲授过1次班级以上家校共育公开课,学生家长评价良好;校长(副校长)推进开办家长学校,本人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家校共育活动,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三)教学工作。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较出色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学业绩突出。
1.坚持教育教学一线,熟练掌握学科特点,将思政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教师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学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评价良好。
教育管理人员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办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服务精神,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表扬。
教研人员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经常深入教学一线。积极推进学科课堂教学改革,做好研究、指导、培训与管理工作,获得教师认可,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
3.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效果突出。教师讲授过县级以上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专题讲座,或每学年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设计(如作业设计、劳动教育设计、主题班会设计等)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教育管理人员每学年讲授学校公开课至少1次;教研人员每学年讲授本级示范课、观摩课或研讨课等至少1次。
4.能够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见附则)。近5年来教学效果评估须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
(四)素质教育。具有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社团活动、劳动教育等教育教学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活动,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
(五)教研工作。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教师每学期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或主持过1项校本教科研项目,受到学校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教育管理人员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举办专题讲座等,教师整体教科研水平有提升;教研人员能够积极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课堂示范、教师培训等工作,促进本区域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有较好的经验总结或典型案例材料。
(六)示范引领。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所培养、指导的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肯定。
教育管理人员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质量提升、发展素质教育、家庭教育工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有突出作为,形成一定特色,在同类学校中位居前列。
教研人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能够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经单位统一安排,所指导的2所基层学校本学科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明显,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肯定。
(七)支教。按照国家和省委有关要求,城镇学校教师须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具体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省直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其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不作要求;组织统一安排的援疆、援藏或驻村教师1年以上可视同支教经历。
第十二条 讲课答辩符合要求,工作业绩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教师
1.在教育教学水平和实绩贡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思政课专职教师讲授过市级以上思政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
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二等奖以上)、示范课、观摩课。
(2)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所带班级为市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为市以上优秀班主任。农村学校教师为县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
(3)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获市以上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获市以上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农村学校教师获县以上团委(少先队)表扬。
(4)承担学科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辅导教学(3年以上),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获得省二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获市二等奖以上。
(5)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效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主持完成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主持完成并获县一等奖以上。
(6)受到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农村学校教师获县级以上表彰。
(7)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省1次或市2次。农村学校教师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
2.在发展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教育、学生社团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以及思政课专职教师主持开展思政实践等活动,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市1次或县2次。农村学校教师主持完成上述相应活动并获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2)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农村学校教师1万字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1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参加市级以上1次。
(4)参与完成省教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市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教师参与完成(限前3名)县教科研课题1项。
(二)教育管理
任校长期间,所管理的学校或分管工作受到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农村学校校长获县级表彰),同时本人还应具备:
1.在教育教学水平和实绩贡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从教以来,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好评;或任现职以来,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教育教学类专题讲座2次以上。农村学校校长曾讲授过县级以上优质课,或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教育教学类专题讲座2次以上。
(2)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效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主持完成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并获县一等奖以上。
(3)受到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农村学校校长获县级以上相应表彰。
(4)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省1次或市2次;或被评选为优秀少先队集体,省1次或市2次。农村学校校长获市相关表彰。
2.在发展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校长期间,所管理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劳动教育、学生社团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以及专项思政实践活动,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市1次或县2次。农村学校校长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组织观摩学习。
(2)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省教研部门组织编写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3)参加省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农村学校校长参加市级以上评价命题。
(4)参与完成省以上教科研课题(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一等奖以上,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校长获市二等奖以上。
(三)教研人员
教研人员每学年在本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或培训活动中开设本学科(领域)的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主题系列教研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同时还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在教育教学水平和实绩贡献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效显著,作为主持人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乡教研人员主持完成并获县一等奖以上。
(2)受到市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表彰;或被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授予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称号。乡教研人员获县级以上相应表彰。
(3)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表彰,省1次或市2次。乡教研人员获市相关表彰。
2.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省教研人员主持完成本学科(领域)省教科研课题2项,市教研人员主持完成本学科(领域)省教科研课题1项,县教研人员主持完成本学科(领域)市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乡教研人员参与(限前3名)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
(2)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或在公办本科师范类高校学报上发表教育教学类本学科学术论文,省教研人员3篇(其中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市、县教研人员2篇,乡教研人员1篇。
(3)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省教研部门组织编写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4)省、市教研人员参加省级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工作1次,县教研人员参加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2次。乡教研人员参加过市、县教学质量评价命题。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
(二)近5年年度考核获得至少1次优秀等次。
(三)讲课答辩获良好以上等次且居同类人员前15%。
(四)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