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是我省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城镇只有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年岁,由省、市、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每人每月80元)。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是什么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1982年6月15日以前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计未曾达到3个及以上(同时存活)、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年满60周岁。指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某年的12月31曰之前年满60周岁,即可在当年的1月15日前申请奖励扶助;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和具体政策解释由省卫计委负责。
三、以下情况不在奖励扶助范围
1、未曾生育或收养子女以及单身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2、凡曾经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包括送养)或违法收养子女的,现存一个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四、奖励扶助申请人
1、奖励扶助申请以个人为单位,一是指夫妻一方符合条件一方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扶助;二是指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可以享受奖励扶助;三是指再婚夫妻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又离婚的,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认定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2、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扶助关于生育子女数量的要求,另一方未曾生育或收养子女,双方均可以申请享受奖励扶助。
五、其他有关问题
1、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奖励扶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抚恤、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领取奖励扶助金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有关补贴。
4、杀害、故意伤害子女至残疾或遗弃子女的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5、当事人犯罪服刑期间不享受奖励扶助。
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有哪些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每年1月15日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近照四张及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的居委会(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外省(区、市)迁入人员应提供由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二)居民委员会公示
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委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2月5日前将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乡、镇)处进行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上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组成评审组,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见面走访核实情况,并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再次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3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见面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式两份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
初审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四)县级审批确认
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然后以文件形式将审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印发至居委会张榜公布。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4月30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奖励扶助光荣证》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送达奖励扶助对象。
2015年是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第一年:1、7月1日至31日为对象申报时段;2、8月1日至9月15日为资格审核确认时段;3、9月15日至10月15日为质量抽查和信息录入时段;4、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资金发放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