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室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在职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对现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职称的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
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按照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按照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用到新的职称(职务)等级,并统一办理过渡和聘任手续。
(三)对于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岗位等原因未聘任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可以按照对应关系先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资格,待单位有岗位空缺时,再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相应职务(岗位)。
三、基本程序
(一)统一填表。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和《河南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件2)。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三)集中公示。经学校(单位)审核符合过渡条件人员,其有关证书和过渡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四)材料审核。呈报单位提交学校(单位)人员过渡基本情况报告、《人员过渡登记表》(1份)、《人员过渡一览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批表以及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聘任情况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五)过渡人员批准。对于符合过渡要求的人员,不再换发资格证书,由批准机关在其《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加盖“同意过渡为中小学**级教师”字样印章。按照职称审批权限,初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中、高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改办审批,其中高级人员《人员过渡一览表》及电子文档报省职改办备案;省直厅局所属中小学中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批,高级人员过渡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批准、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人员过渡工作按照档案归属地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审查,保证质量。各地要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审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之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等问题发生。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材料审核时应与完善高中级职称评审数据库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数据库统筹考虑,切实加强职称基础数据库建设。
(三)规范程序,把握重点。各地要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严格时限,按期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于2016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
附件:20160604051625773.doc
1.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2.河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